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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乌兰浩特铁路公司部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802号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铁路分局乌兰浩特铁路公司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兴价费字[2001]第14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做如下批复:
  一、铁路专用线租用费,在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和承租方平等、自愿签订租用合同的前提下,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呼铁局重新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711号)执行。

  三、列车文化车厢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通辽铁路分局文化车厢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617号)执行。

  四、铁路多经企业投资自建或租用国铁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在货主自愿前提下,可收取专用线使用费、专用线短途运费和专用线共用组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专用线使用费每吨1.5元,专用线短途运费每吨公里0.25元,专用线共用组织服务费每年100元。在同一专用线上只能按办理业务的需要选择一种收费方式,不得重复收费。
  本批复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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