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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广[2004]11号

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的要求,规范我市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行为,提高新闻媒体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和综合评价的透明度,推进广告经营者的信用建设,促进新闻媒体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拟定了《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在一个多月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正式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附件:1、《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2、《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4、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略)
  5、《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奖励计分统计表》(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市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行为,提高新闻媒体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和综合评价的透明度,推进广告经营者的信用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新闻媒体广告监管实行计分考核,是我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广告法法规的具体规定,结合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在实施广告日常监测管理与《厦门市新闻媒体违法广告告知制度》、《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审查预警提示制度》以及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基础上,对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按照统一计分标准,分别给予记录相应的惩戒或奖励分值,并在年度内按照累计分值多寡,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的守信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广告监管的计分标准。计分标准《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见附件2)分为两类。一类为惩戒计分标准,即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禁止性规范,结合违法广告的具体情节,将违法广告分为情节严重、一般违法、轻微违法等三类,同时确定每一类违法广告的具体计分值和考核的项目标准;另一类为奖励计分标准,即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附件3)的规定,结合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确定相应的计分值和项目标准。
  三、计分流程。
  (一)惩戒计分流程
  1、初审计分。在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经办人员制发《涉嫌违法广告告知书》的同时,依据该项违法广告内容,参照计分标准,在《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见附件4)的初审计分栏内记录相应分值;
  2、调查核实。在广告经营单位按期反馈《涉嫌违法广告告知书》相关内容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按期反馈以致无法就相关事实展开调查核实的,按照该违法广告内容作为事实认定。
  3、记录。依据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认定,对照计分标准,由经办人员在《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惩戒计分统计表》的确认计分栏内记录相应分值。
  4、统计。经办人员在次月5日之前,将各广告经营单位被记录于“确认计分”栏内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确定“当月分值”和“累计分值”。
  (二)奖励计分流程
  1、备案。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规定,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终结后次月的10日内,向市工商局广告处送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以及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情况。
  2、自评。本年度结束后,由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自行对照奖励计分标准,提出自评奖励分值并随附相关获奖作品、证书、文稿复印件以及篇次目录,送市工商局广告处。
  3、核验。市工商局广告处对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自评奖励分值进行核对查验,结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确定各项奖励分值和奖励总分值,并填入《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奖励计分统计表》(见附件5)。
  4、统计。市工商局广告处经办人员将惩戒计分情况与奖励计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确定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本年度的计分监管考核累计分值,作为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的守信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

  四、计分考核数据的运用。
  1、对我市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情况,我局将按月通报各新闻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的主要领导,并抄报市委宣传部、纠风办等有关部门。
  2、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累计分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位时(如100分、200分等类推),我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责成该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者组织对所属广告审查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对广告审查员因不负责任的业务疏失导致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必要时,由我局组织其所属广告审查员进行“以案释法”的集中法制教育或广告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知识培训。
  3、在年度终结时,由我局按照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监管计分累计额,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记录。

附件2: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类别
  小类
  主要标准与计分值
  项目
  项目标准
  惩戒计分标准
  严重违法
  (一)
  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
  定,且内容虚假或情
  节严重的广告
  (每项计10分)
  1
  广告宣传内容涉及政治性问题,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
  2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3
  构成不正当竞争,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
  4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禁止性广告的
  5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违法点超过3处以上广告的
  6
  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7
  经预警提示,仍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
  一般违法
  (二)
  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但内容真实并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广告
  (每项计5分)
  8
  使用绝对化用语,但广告陈述事项确有权威材料佐证的
  9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广告陈述事项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10
  使用排序、抽样调查、统计等内容,但有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效证明佐证的
  11
  使用数据、文摘、引用语等未标明出处,但确有出处并真实的
  12
  按照规定应当标注广告批准文号、专利号、忠告语或其它事项而未标注,但确有获得相关广告批准文号、专利号等事实的
  13
  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项目整改的或反馈整改情况的
  14
  经预警提示,仍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
  轻微违法
  (三)
  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的广告(每项计2分)
  15
  因违反法定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发布非上述内容的违法广告
  16
  因发布违法广告,经告知能主动查纠并反馈处理结果的
  17
  因发布违法广告,能积极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清事实且有立功表现的
  奖励计分标准
  效果明显
  (四)
  公益广告作品获得荣誉
  18
  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优评等荣誉的,每件分别奖励计分10、5、2分
  工作达标
  (五)
  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19
  公益广告量大于商业广告量4.5%的,奖励计分5分;大于6%以上的,奖励计分10分
  20
  按照《通知》要求,每季度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交备案的,每备案一次,奖励计分1分
  配合工
  作突出
  (六)
  配合宣传工作突出
  21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头版头条宣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每篇次奖励计分2分
附件3: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一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八、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九、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
  十、对于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鼓励。
  十一、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文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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