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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海拉尔铁路分局货物联运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2-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699号

海拉尔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海拉尔铁路分局货物联运代理收费标准的呈请》(海分多函[2001]1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分局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必须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办理。

  二、承办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必须实行企业和货主自愿原则,并履行代理合同,不得利用运输、装卸和货源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强制收费。

  三、在承办货物联运代理服务过程中,遇有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容相同的业务发生时,不得重复收费。

  四、货物联运代理企业根据货主要求承办成本费用明显加大的代理业务和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的国际联运代理业务,双方可以协商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执行。

  五、允许货物联运代理企业在本批复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六、本批复制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试行期为1年。本批复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标准
  特种  12  货主的委托;
  2.设计最佳运输方案,组织运输;
  3.代订各种运输工具;
  4.代安排贷物的搬运.仓储.监装装卸和
  装箱拼装拆箱;
  5.代办保价.保险.商检等事项;
  6.代办货物倒装.变更到站等事项;
  7.代办货物包装;
  8.代垫付运费.杂费;
  9.代办接货.送货.安排押运;
  10.其它运输代理业务.
  特种  8  受货主的委托;
  2.设计最佳运输方案.组织运输;
  3.代订运输工具;
  4.代办接货.倒装;
  5.代办送货.监装.安排押运;
  6.代办保价.保险.商检等事项;
  7.代垫付运费.杂费;
  8.其它运输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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