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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 2004-08-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福建省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

重要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绿地认养的原则
  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2.被认养绿地的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3.绿地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二条 绿地认养的范围
  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林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养,具体地块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所认养的绿地要完整、整齐、边界明确。


    第三条 绿地认养的形式
  1.按照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
  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认养单位可结合绿地改造,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设计方案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实施。
  2.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按认养协议商定或参照城市绿化养护标准折算的资金,由绿地原管养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3.提倡和鼓励学生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以义务劳动为主要形式参与绿地的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社区居委会配合居住小区管理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绿地、树木的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纪念林区域内认养纪念树。


    第四条 绿地认养的程序
  1.按照市、区管养权限,由认养单位或个人向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多方申请同一地块的,按申请时间先后为序;
  2.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养申请方就绿地认养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对绿地认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养方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养协议书;
  3.属认养形式中第三款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
  4.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养者颁发认养证书,统一制作标明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认养内容的标志牌,并设立在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五条 认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
  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六条 认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改造及应急性绿化任务的开支等。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专项管理,对认养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绿地认养期限与经费标准
  1.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五年。认养单位有意向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2.经费标准:认养绿地的经费标准参照厦门市现行绿地养护管理基本核定数;认建的绿地依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八条 认养活动的监督
  1.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地管养责任单位和认养单位或个人三方依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有关绿地认养协议对认养活动相互监督;认养者可以对管养责任单位的管养质量进行批评监督。
  2.认养的绿地纳入市容园林绿化考评范围;
  3.认养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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