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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是保障教育公平的要求,也是提高厦门市未来市民和劳动者素质的战略需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流入地区一级政府负责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流入地区一级政府责任。统筹规划管理,保障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各区政府要完善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区政府为领导,社区为依托,区政府的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物价、计划、财政等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统筹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主要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并做好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要于每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农民工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督促进城农民工依法到社区办理其本人及子女的暂住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区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有暂住证的进城农民工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综合执法时,对非法办学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安全与质量。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

  二、要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逐步实现“以流入地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目标。要从数量、结构、布局以及城市化等方面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本区的中小学布局。各区政府应牵头组织教育、公安、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需求、人员分布状况、数量、层次结构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解决本辖区内进城农民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本区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以解决。
  进城农民工子女要求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借读的,可凭其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暂住证、务工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就近联系接收学校,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接受学校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就读证明,并反馈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流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违反规定的费用。
  (一)湖里区是我市目前进城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区域。据不完全统计,湖里区共有2.8万多名进城农民工子弟需要接受义务教育,湖里区现有的教育资源尚不能满足辖区内进城农民工子弟入学的需要。为此,市政府决定拨出专款5000万元用于扶持湖里区发展义务教育。湖里区政府应尽快完善本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中小学建设计划,抓紧落实建设的配套资金,做好各项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天安小学、高殿小学、康乐二小、寨上小学、安兜小学、县后小学、翔鹭小学等学校新建、扩建项目于今年内动工,2005年9月投入使用。2004年已动工兴建的乌石埔小学、长盛小学、华悦小学要抓紧建设,确保2004年底前投入使用。同时,应抓紧所缺初中校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二)思明区也是进城农民工十分集中的区域,据不完全统计,思明区共有1.8万多名进城农民工子弟需要接受义务教育。思明区尚有一批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以及规划需布点学校未开工建设。区政府应尽快完善本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中小学建设计划,抓紧落实建设资金,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洪文小学、黄厝小学、西郭小学、卧龙晓城学校、莲坂学校、展城新村小学、前埔南区小学(分校)、禾祥东小学等项目于2005年主体施工,2006年投入使用。同时,应抓紧所缺初中校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三)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进城农民工子弟借读费的管理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文第五条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对经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接收生源的公办学校应酌情减免借读费。各区财政应给予学校安排适当的补贴。

  三、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规章,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辖区民办中小学的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一步完善创办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创办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从2004一2005学年起不再批办纯民办小学,以促进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一)2004年,市财政局、教育局在安排下拨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中划拨出728万元专款,用于扶持各区已经批准并经评估,被确认为教育教学质量较好,取得社会认可的民办初中、小学的办学。该专款主要用于改善办学设施;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等,促进民办学校的自我完善和提高。
  (二)2004年市建设局牵头在集美区灌南工业区、灌口飞鹏工业园、杏林杏北路等处建设一批外来员工公寓,应按照《保护学校用地条例》等法规规定、建设配套的小学和幼儿园。
  四、要努力为进城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一样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生在入队入团,评优奖励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常住户籍生相同的待遇。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助学金制度,并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分期收取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

  五、要加强对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要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场所的工作。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凡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动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接受进城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给予关心和支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加强对民办基础教育的评估、指导、监督工作,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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