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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032号

各盟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教体局),二连、满洲里市物价局、教育局:
  前不久,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调队《城调快报》反映的情况和国务院、国家计委领导的批示,派人来我区对包头市、巴盟、呼和浩特市等六盟市教育收费问题进行了检查,查出有关盟市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综合测评费、第二课堂费、晚自习费、家长学校费等,以及提高标准收取借读费和未经盟市物价部门批准而收取择校费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政策,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现将纠正各盟市中小学教育乱收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盟市擅自出台的上述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一律坚决取消。各盟市、旗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制定的教育收费文件一律废止。同时取消各地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的勤工俭学费、学籍档案费、赞助集资费、桌椅购置修改费、公物押金费、试卷费、助学费、取暖费、油印费、自行车管理费等乱收费项目。借读费应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择校费执行盟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二、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今后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盟市、旗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更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顶风违纪继续乱收费的,除经济处罚外,对造成乱收费的责任人必须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分。否则,自治区计委将追究盟市物价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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