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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发放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场流通处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的通知》(财建[2005]188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5]617号)的要求,对符合资金补贴规定的,报废汽车车主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贴。现将本市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1、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日期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2、补助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自重+载重)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以上(含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大型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3、办理地点:上海市漕溪路251号5号楼2楼,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电话:54488527)。
  4、办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办理(双休日除外)。
  5、办理手续:车主需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证明》,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购车发票(完税发票),银行帐号凭证等原件并复印件,并附带档案袋(一车一袋)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待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拨补贴资金,托付到车主的开户银行。
  上海市经委市场流通处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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