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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0 生效日期: 2001-05-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㈠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㈡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㈢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
  ㈣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㈤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㈥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资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资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㈠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㈡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㈢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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