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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花爆竹检测检验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财规[2001]312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发[2000]17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验时收取下列费用:
  1、外观检验费;
  2、引火线检验费;
  3、筒体检验费;
  4、底座检验费;
  5、底塞检验费;
  6、燃放性能检验费;
  7、装药量测定检验费;
  8、禁用、限用药物化学分析检验费;
  9、25种一般成份检验费。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表。

  二、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财政、计委(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维护及为检测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三、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另行下达。

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项目表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引火线  GB10631 5.2
  牢固性检验  GB10631 5.5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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