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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宣发[2005]20号

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二级党委: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新一轮精神文明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
  为加大上海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工作推进力度,巩固创建成果,规范创建管理,深化创建内涵,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上海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为动力,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创建宗旨和“顺势求进、虚实并进、分类推进”的工作方针,切实贯彻《上海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推进新时期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和上海文明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是上海市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职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窗口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创建文明单位标准
  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广泛深入。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职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没有出现任何不良现象。
  (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本社区各种社会性公益活动,在本系统内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组建志愿者或义工队伍,积极与所在地的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拥军优属、社区共建、扶贫济困活动。
  (三)领导班子团结,管理科学。党政领导密切配合,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经费,并列入考核目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院务、馆务、厂务公开等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学习、生活、工作,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单位内部矛盾,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际关系和谐,职工之间团结友善。落实消防、保卫工作的各项措施,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伤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最低。
  (四)单位文化建设,生动活泼。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建设,形成学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考核工作。定期对职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培养职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增强单位创新活力。坚持厂务公开和公开职代会大会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认真开展企业文化活动,不断深化体现自身特色的文化内涵。积极参与各种迎世博主题实践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共迎精彩世博做出一定贡献。
  (五)优质服务,绩效突出。完善服务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规范管理,服务实效显著,内部团结协作,单位形象良好、氛围和谐。工作秩序稳定,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业务思路开阔,工作中注入创新理念,并收到明显效果。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声誉良好,重视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不信用事件发生,单位在社会上信誉好。
  (六)内外环境,优美整洁。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办公场所整洁幽雅,接待热情文明,态度和气,坚持以人为本,管理规范。内务管理有条不紊,档案材料整齐完善,物件安置、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坚持文明、规范的办事准则,礼貌热情地接待服务对象和外来办事人员。全力营造软件与硬件的双优环境。

  三、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
  上海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创建工作由上海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与管理,并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根据市文明委提出的创建管理规定,局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时间,一般两年评选一次。
  申报局文明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申报条件
  上海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及二级党委的下属单位,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编职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2、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优良,社会公众满意度高,投诉信访情况少,社会反响好;
  3、认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成绩显著;
  4、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没有出现违法案件和违纪事件,党员没有受到记过以上党纪处分;
  5、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创建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的标准。
  (二)申报时间
  申报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应于每届第一年7月1日前(特殊情况例外)向局文明办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经二级党委或主管业务处(室)审核批准,申报时需填写《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的创建计划及其考评细化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党委或主管业务处(室)同意后,向局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局文明办评审和考核后报局党委审定。
  申报综合系统及上海市文明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在局文明单位的基础上,才可以申报综合系统文明单位,被命名为综合系统文明单位后,才有条件申报市文明单位。
  (四)评选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的评选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原则。评选工作按照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明查暗访和市民巡访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四、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要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创建常态,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和创建质量。
  各单位要保持长效化管理,提高职工的参与数量和质量,在创建中不断推出创新举措;建立创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向上级和媒体汇报创建动态和相关信息;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计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落选的单位要认真寻找差距,针对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积极投入下一轮创建活动;被撤销称号或者未被评上的文明单位,要查找问题、总结教训、认真整改,加大创建力度,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和二级党委是对下属单位创建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一是要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同民政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展;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帮助所属单位制订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主动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三是要经常了解下属单位在创建活动中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创建过程的全程管理;四是要及时总结、汇报、推广下属单位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坚持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单位每两年考核一次,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下降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撤销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中共上海市民政局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行使,被撤销称号的文明单位要正确对待、认真整改、继续创造,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

  五、命名和表彰
  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由中共上海市民政局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批准命名并发文通报表彰,同时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牌和证书。局级文明单位的匾牌和证书由上海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发布的《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民政局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党委(1996)24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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