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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和推进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以下称“发行集团”)的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发行集团各成员单位除有新规定外,过去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发行集团可以按照国税发(1998)127号文和国税发(2000)185号文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发行集团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四)对发行集团新办的属于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可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

  (五)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给发行集团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制中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具体补助金额请发行集团做出预算,审核后拨付。

  (六)发行集团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关于授权经营
  (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集团实行授权经营。具体方案须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三、关于资产处置
  (八)发行集团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审计和资产评估核准确认工作。由省财政厅对集团成员单位2002年前的资产以原评估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对2003年至2004年2月的资产进行补充审计并核准确认。

  (九)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发行集团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发行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关于社会保障与人员分流安置
  (十一)改制后的发行集团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即维持改制前参保体制不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原有工作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后新增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改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改制前未参保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于2004年6月底以前到当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职人员转制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已参保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并享受相应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十四)转制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分流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流后自谋职业,可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养老保险代办窗口或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自愿改为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仍在原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其改制前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

  (十五)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并按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五、其他
  (十六)凡以上未涉及的,均按国办发(2003)105号文执行。

  (十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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