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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06 生效日期: 1985-04-0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85>公发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自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看守所关押人犯大量增加,由于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审查处理案犯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一些看守所在押犯拥挤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许多应及时审结处理的尚未审结处理。据今后一月底统计,全国看守所在押的十七万人犯中,有已决犯五万五千二百人;预审未结的三万一千七百人;预审已结,检察院待起诉的二万六千五百人;已起诉,法院待判决的四万八千二百人;法院、检察院、安全部门在办案件在押犯八千人,现在第二战役正在进行,今后还要拘捕收押一定数量的人犯,为了严格执行法律,保证第二战役斗争的顺利进行,各地务必要抓紧对看守所在押人犯的审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审理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拘捕人犯的预审、起诉、审判和投入劳改的工作要重视,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部门审理的案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督促所属办案单位,抓紧审理,保证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快办案速度。不论对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都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执行,超过法定时限就是违法。各地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不可掉以轻心。积案较多、办案力量不足的单位,要充实和加强办案力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
三、要果断处理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对这类案件,要逐案进行研究,并配备足够力量限期作出处理,对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一时还搞不清楚,或者处理意见分歧较大,认识不统一的案件,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方案,及时请示常委或上级机关,不要让这些案件缠住我们的手脚,造成被动局面。
四、对已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要及时投入劳改。各地对一九八四年三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犯人,应当全部移交劳改机关执行,公安预审部门不得随意将这批已决犯留下来搞生产。同时,对前一阶段,为了解决看守所严重拥挤状况,将不能及时投入劳改的已决犯关押到收审所和拘留所的,或把一些收审人员、甚至行政拘留人员关押到看守所的,都要进行检查清理,今后原则上应当分开关押。
五、公、检、法、司四机关要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有分歧要尽量协商解决,不得互相扯皮,贻误工作。目前的共同任务是抓紧把关押在看守所的这批案犯审查处理完毕。今后要经常互通情况,拘捕关押、投劳要及时合法,防止新的积压。
   对于本通知的贯彻情况,请各地在六月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报告一次。

198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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