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财规[2001]201号
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关于申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报告》(内劳社办字[2000]6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社部发[1999]14号、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取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工本费;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工本费。
二、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下列费用: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财政、计委(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另行下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