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财规[2001]201号

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们《关于申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收费项目的报告》(内劳社办字[2000]6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社部发[1999]14号、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取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工本费;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工本费。

  二、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下列费用: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财政、计委(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另行下达。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