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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58号

各盟市物价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按照深化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做好价、费、税分流的准备工作,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问题,现就《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制度。年度审验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做到依法发证。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要进行认真审验,凡国家及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注销,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并将注销落实情况与收费统计报告一并上报。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各盟市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核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越权审批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在《收费许可证》年审中立即纠正。

  三、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号)文件要求,统计时要严格区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总额。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自愿有偿原则上提供的服务收费,明确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应视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再计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要另行统计。
  收费统计分析报告要由专人负责,作到收费项目性质明确,数据准确,分析汇总情况据实,按时报送。
  因机构改革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审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有条件的盟市今年可提前换发《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样式不变。各盟市按现行样式可自行制作,监制单位公章可到自治区计委加盖。正副本内芯纸要采用便于打印机打印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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