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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推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网站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行政的实际,我委决定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对象
  本市19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二、评议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评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公(2005)4号)的情况。
  网站建设:重点评议便民服务、互动渠道、教育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议方法
  (一)自查
  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评议内容进行逐项自查。自查结果通过“上海教育”网站“网上评议”专栏提交,并以书面形式(一式5份)报送我委公众服务处。
  (二)抽查
  我委根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核实自查情况。
  (三)网上评议
  我委在“上海教育”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公众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情况的评议。
  (四)自查、抽查和网上评议的结果根据不同的权重计算后得出最后总分。
  四、时间节点安排
  2005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进行自查;
  2005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进行网上评议;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进行抽查;
  2005年11月30日前形成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前形成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结果并进行反馈。
  五、组织实施
  我委公众服务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开展网上评议,汇总反馈评议结果(联系人:周红星、陈琼,联系电话:23116650、23116651,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内容
  一、信息公开
  (一)按照要求开设信息公开专栏页面或与区县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链接的情况。
  (二)按照要求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三)按照要求公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目录及其网站的情况。
  (四)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各类招生入学政策以及相关信息的情况。
  (五)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收费标准的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基础教育阶段转学、借读管理规定的情况。
  (七)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的情况。
  (八)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互动渠道
  (一)开设网上咨询专栏的情况。
  (二)开展网上咨询受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答复的情况。
  (三)在网上公布招生、教育收费、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监督投诉电话的情况。
  (四)开设网上局长信箱的情况。
  (五)开展网上局长信箱受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答复的情况。
  三、便民服务
  (一)开设“便民问答”专栏的情况。
  (二)提供基础教育阶段入学,转学、借读,“两免一补”等办事指南的情况。
  (三)提供与市民(机构)学习、办事密切相关的教育服务信息的情况。
  (四)非对外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的情况及效果。
  四、教育信息
  (一)开设“教育信息”栏目的情况。
  (二)教育信息发布、更新的情况。
  (三)向“上海教育”网及时报送信息的情况。
  五、工作创新
  (一)贯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更新程序,及时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认真、及时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特色。
  (二)开设网上互动渠道,加强网上咨询、网上信访,丰富网上监督投诉项目的工作特色;开展网上政府工作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情况。
  (三)对外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公布、在线受理、提供状态或结果查询的情况;丰富网上便民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开展在线办事,及时提供便民服务信息的特色。
  (四)建立教育信息采集、发布、更新等长效管理机制,丰富信息内容,突出信息重点,全面反映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的情况。
  (五)加强与“上海教育”网站协同,推进公共教育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的情况。
  (六)网站建设的其他特色、亮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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