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179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型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的规定,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政福利企业,既实行出口产品“免、抵、退”政策,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在计算申报退税金额时,销售同一批货物实现的税款不应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其“免、抵、退”税额和先征后返税款,应按各自销售额及所分摊的进项税额分别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