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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 2001-01-0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199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对于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形势的变化,为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内党发(1998)9号文件进行修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
  1、充分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符合我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思想上破除所有制实现形式上“唯成份论”的束缚,真正确立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思路、新政策和新措施;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在总量规模、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3、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都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清除各种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条条框框,满腔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投资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矿业、水利、交通、信息网络、小城镇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鼓励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鼓励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外贸、医疗、文化、教育、社区和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

  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向竞争性行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参股,可以拥有控股权;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向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或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在承接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定鉴定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扶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自治区给予奖励;兴办重点新产品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创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给予乡镇企业小区的同等优惠政策。

  6、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通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法定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

  7、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引导私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我区口岸优势,积极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到国外投资办厂。鼓励在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口岸投资开发建设,兴办外贸企业。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外经贸、海关、口岸联检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

  8、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城建、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推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安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免收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费。

  9、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经原单位批准离职的,从批准之日起,3日内保留原有单位关系,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愿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的,按公务员录用程序或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其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享受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待遇。

  10、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上缴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由当地政府返还50%;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11、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在城镇有合法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该城镇落户;个体私营企业聘雇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城镇落户可以享受自治区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
  1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或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对于资债相当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由兼并方按承债式收购,债务中属于国有资金投入的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挂帐处理。个体私营企业在兼并或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涉及银行的可与债权银行协商还债方式。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13、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就业,现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企业新增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5年;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

  14、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治区确定的“两区”(沙区、山区),为治山、治沙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开发性生产,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新办与之配套的农畜产品加工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3年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在边境旗市投资开发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5年内免征所得税。从事农牧业综合开发的可以申报使用自治区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拓宽融资渠道,千方百计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15、金融部门要把个体私营企业作为信贷重点给予支持,在对个体私营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加强配套服务,完善各类服务功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产抵押、互相担保、联户担保借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向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16、要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筹安排,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不少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4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借贷双方服务,也可以建立贷款担保互助风险基金或个体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基金。

  17、积极帮助私营企业开通非信贷方式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发放企业债券;扶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8、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私营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发展前景广阔的私营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自治区技改资金。

  1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个体私营企业列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格局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引进民间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五、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0、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敲诈勒索,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要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1、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物价规定尽快清理各种收费文件,审核、印制全区统一的《收费许可证》,规范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对无证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交,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不准巧立名目对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坚决禁止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赞助等活动。

 

  六、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2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选送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外考察学习,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全面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24、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根据个体私营企业的申请和需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培育人才、劳动力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向私营企业输送各类人才。有关部门要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教育私营企业经营者树立自强、自重的精神,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25、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正确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引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保问题。

 

  七、切实抓好个体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
  26、凡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都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个体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接近50名或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党工委)领导。

  27、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探索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8、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搞好同业商会、行业商会等基层社团组织建设。个体私营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并依照《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正确处理职工、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协调企业内部劳资关系。

 

  八、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
  29、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和非自然资源优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的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继续实施全区“三个一工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

  30、自治区每4年左右召开一次全区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每年举办一至二次个体私营经济招商引资活动。

  31、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做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重大意义等方面的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要注意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32、各级党委、政府可制定领导干部联系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33、要积极发挥个体私营企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要根据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代表所占比例。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要纳入行业和地区的评选先进范围。

  34、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都要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贸促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督促检查个体私营经济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典型案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5、各级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引导和指导,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切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财会、融资、外贸、信息、培训、咨询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形势,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或实施细则。

  36、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我区以前下发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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