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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政府机关廉洁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7 生效日期: 1988-08-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建设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政府机关,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保持政府机关廉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为政清廉,起表率作用。要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廉洁奉公,勤勤恳恳,励精图治。要从自身做起,切实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并身体力行,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周围的工作人员。

  二、严肃政纪,根除各类腐败现象。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贪污、弄权渎职、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照法律和政纪严肃查办。任何人不得说情开脱和袒护包庇。如果有案不查,违纪不究,不仅要追究当事者本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和监察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背后搭桥,直接或变相参与“官倒”;不准参与抢购风潮,哄抬市场物价;不准为谋取个人私利而给改革设置阻力和障碍。

  四、上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借口向下级和基层单位索礼,更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进行索、拿、卡、要。下级政府机关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上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送礼。涉外活动中的收受和赠送礼品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坚决刹住行政机关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歪风。政府机关干部到下属单位和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或进行其它活动时,要吃客饭,按规定交付饭费,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各级行政机关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六、政府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与会者赠送礼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一般礼仪活动,不得收受礼品,也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七、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行政开支。各级政府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国发(1988)10号)精神,坚决刹住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的奢侈之风。

  八、廉政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政府机关要把廉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有重点,有安排,每年检查几次。要建立健全行政领导班子生活、年终考评、与群众对话等项制度,经常就为政清廉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九、各级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所在党组织、同级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监察,不断增强政务活动的开放性与透明度,逐步实行政府主要官员财产和收支情况公开制度,使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廉政工作具有更广泛的群众性。

  十、评价干部和衡量一个地方的工作,既要看其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及其所取得的工作实绩一面,也要看其是否为政清廉,能否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同干部德才兼备条件统一的原则,做到坚定不移坚持改革开放,坚定不移保持廉洁。

  十一、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廉政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要抓紧建立举报中心,被举报人必须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举报中心的质询。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被举报人的财产和收支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中止被举报人的工作和职务。监察部门要秉公尽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不廉洁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和政纪处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该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经济上一律退赔。
  以上各点,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执行。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给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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