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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 2000-12-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0]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我区从2001年全面推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新时期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对于保护农牧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巩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牧民负担,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将农村牧区的分配关系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遏制面向农牧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践证明,彻底遏制农村牧区“三乱”,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就必须深化改革,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宗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以“三个有利于”的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学习,吃透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两个7号文件上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0)7号)等文件。这次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各级党委、政府是否能够认真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精神,并把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因此,要深入学习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学习统一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投身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使广大农民牧民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

 

  三、深入调研,摸清底数,为全面推开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做好准备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2001年我区农村牧区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做好摸底调研和基础数据的测算,是掌握农村牧区基本情况、制定各项改革措施的重要依据。各盟市、旗县要组织得力人员深入基层,摸准情况,早作预案,提前准备,特别是要重点掌握农牧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和税费负担水平,了解苏木乡镇及嘎查村的财力状况,测算税费改革对地方财力的影响,搞清乡村机构和人员设置,以及计税土地、计税牲畜等基础数据,研究平衡财政缺口的措施和办法。同时,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始着手制定本地区的改革方案,并进行前期的宣传发动工作。方案一定要体现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体制减轻农牧民负担这一根本目标,又要兼顾苏木乡镇的财力状况;既要保持社会稳定,也要保证苏木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

  四、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是农村牧区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已经成立了以刘明祖书记为组长,乌云其木格代主席为第一副组长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形成上下衔接,紧密配合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当前要抓紧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座谈会精神和安徽省及我区的试点经验,尽快修改完善《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0)7号),并上报国务院审批,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二是根据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基本原则,尽快制定自治区对旗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此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三是尽快制定乡级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办法,为乡村机构改革提供政策指导,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四是尽快制定乡级人员精简办法,为乡级人员分流提供政策依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五是尽快制定调整乡村行政区划的办法和措施,以扩大管理规模、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尽快拟定嘎查村干部设置和精简方案,以节减村级支出,以上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配合。六是尽快制定调整农村牧区学校布局、提高办学质量、节约办学经费的政策措施,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人事厅配合。七是尽快修改制定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办法,为税收征管提供政策依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八是尽快制定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和加重农牧民负担的处罚办法,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畜牧业厅配合。九是尽快制定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办法,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这些办法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着手草拟,于2001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发,确保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五、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实现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整体突破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我区选择了11个旗县,进行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各试点旗县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有的旗县已经进入了税费改革的实征阶段。为此,从现在开始,各盟市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试点旗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和研究试点地区的改革情况,总结经验,把试点旗县的改革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在本地区全面推开。没有试点旗县的盟市,借鉴区内外试点的经验及时开展工作。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2001年全区农村牧区工作的重点,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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