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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61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原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发展计划、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节目标及调节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跟踪分析,提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协调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四)提出本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与投资方向,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计划;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监督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安排或转报重大建设项目和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负责转报地方工商领域国家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和国债项目,负责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报告、后评价等的管理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或上报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六)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参与研究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七)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省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工作,参与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开展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推介工作,安排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八)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与本省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做好粮食等重要商品省内供求、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负责省级部分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战略储备;参与研究价格政策。
  (九)做好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一)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负责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之间的关系;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福建省工程咨询中心、福建经济信息中心;承担数字福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秘书、会议组织、保密、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督办协调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卫和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答复工作。
  (二)综合处(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重要政策文件起草;组织研究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改革措施;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建议;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调研;负责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委“新闻发言人”职责。贯彻执行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有关项目带动战略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拟订、提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汇总各市、各部门执行项目带动战略工作情况。
  (三)政策法规
  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和法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四)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规划、配套措施及主要设施建设意见;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监督检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的调整意见。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落实。
  (六)投资综合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和重点项目计划,指导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安排政法系统、省直机关等重大项目。
  (七)农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等的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业发展方向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农业的生产、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农业、水利、林业、围垦等重大项目。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交通、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交通、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交通、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做好能源储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节能工作;监测和分析交通能源的建设发展形势;负责审核、转报、安排交通、能源等重大项目;协调交通、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
  (九)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工业性试验、创新能力与其它高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组织上报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促进新产业的形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暨信息化规划,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十)工业发展处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省工业生产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衔接平衡各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汇总编制主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重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安排重大工业建设项目;转报地方工业领域国家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推动工业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
  (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参与研究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农资等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外贸发展战略与规划;负责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配额管理工作;参与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转报地方商业领域国家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承担省级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工作。
  (十二)对外经济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模与投向及政策;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全省外债的结构优化工作;负责全省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与储备、推介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负责全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参与全省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研究和扶持;参与同国外、境外经贸合作、交流及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区域经济发展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协调重点区域国土综合开发与整治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环境整治年度计划和生态省建设规划,研究提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的建议;组织实施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项目计划,包括扶贫海建、以工代赈建设计划;承办福建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西部开发办公室和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对策小组的有关工作事项。
  (十四)社会事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协调人口、就业、劳动工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就业和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安排社会事业重大建设项目。
  (十五)股份制改革与证券管理处
  指导和推动全省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提出我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发展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六)项目成果推进处
  研究提出全省项目成果转化的发展思路;负责征集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最新项目成果和省内企业的技术难题及技术需求;牵头组织承办每年“6.18”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研究提出项目成果转化的相关扶持政策,推动项目成果滚动发展;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落实情况。
  (十七)人事教育处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计划生育、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办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07名,其中行政编制104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18名,副处级20名。
  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单列另行下达。
  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9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挂靠单位
  (一)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规定;组织国民经济平战结合、军民通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安排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负责经济、物资、技术储备动员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副厅级)
  起草国防交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全省国防交通网布局,受理审核军事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国防要求,参与交通战备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交通战备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全省交通保障计划和重点目标保障方案,负责本辖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组织训练专业保障队伍,负责调用交通战备物资储备,为本辖区军事行动和抢险救灾等其他紧急任务提供交通保障;组织开展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指导、检查、监督本省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处级)。
  (三)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
  组织编制全省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在建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跟踪检查前期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指导、检查;组织研究提出重点项目的资金筹集和年度资金平衡方案;协调重点项目的前期、建设和筹资工作;负责重点项目立功竞赛评选工作。按照《招标投标》及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处级)。
  (四)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对省级出资和受国家委托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处级),稽察特派员5名(处级)。
  (五)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项目处
  加强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联系,为我省争取重大项目、资金并及时跟踪、反馈、协调、落实。协调省计委与中央有关部委的联系,为我省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服务。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项目处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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