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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200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巩固2004年度工作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完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1、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程序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2、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可信度。
  3、确保工作进度。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
  1、委托方式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市国资委直接委托和企业统一委托。
    (1)市国资委直接委托
  2005年度我委扩大直接委托单位的范围,现确定23家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2)企业统一委托
  除上述23家企业外,其余企业应由集团层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所属的上市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可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聘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鼓励企业集团通过大股东建议的形式推荐承担集团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审计工作。
  2、委托工作程序
  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财务决算审计的,按照“平稳过渡,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由企业先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后向市国资委申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被审企业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由企业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3、时间要求
  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
  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计委托工作,并向市国资委上报备案材料。
  4、需报送的审核、备案资料
  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如下审核、备案资料:
    (1)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的企业报送《企业集团推荐中介机构进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及《2005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见附件三);
    (2)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报送《企业集团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四)及审计业务约定书;
    (3)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如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公告等)、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

  三、审计机构资质和工作要求
  1、全面实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应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
  考虑到工作的平稳过渡,对于去年按公开招标等规范方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如续聘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在推荐申请报告和备案资料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任务;
  (5)连续担任本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少于(含)5年。
  3、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4、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和集团合并报表、市国资委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5、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企业应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职责,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见附件五),供各企业在协调中参考使用。

  四、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如下:
    1、国家规定的内容(标准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市国资委要求的审计事项(专项审计报告)。2005年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集团本部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
  (2)单户企业及集团汇总的当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损失处理情况以及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3、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企业集团应根据需要列出对所属子公司的专项审计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市国资委的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事项披露要求。

  五、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报送及审核
  1、审计报告的报送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内容为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集团本部的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集团汇总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前。
  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我委要求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报告,并同时抄送相关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应积极配合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按进度完成。对合并范围中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安排好上市公司审计和公告工作,原则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集团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
  2、审计报告的审核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集团报送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并将有关评价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预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预审制度,提前介入。
  2、建立沟通制度。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建立沟通制度。企业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3、建立与监事会联系制度。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在审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要征求监事会意见。
  4、完善质量评价制度。继续完善审计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从审计意见的适当性、披露的完整性、工作完成的及时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并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七、落实审计意见处理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必要的财务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予以说明。
  对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其他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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