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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3-27 生效日期: 1986-03-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6]3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管理的范围是:我省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或产品生产技术;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生产的产品;
  进口成套设备及生产线;为引进技术而必须进口的单项设备(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除外)。


    第三条    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标准化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在这项工作的全过程中,要组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引进项目要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和产品系列的发展方向;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我省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六条    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一致的,采用我国标准;我国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标准时,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第七条    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要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的规定。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时,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报项目审批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引进项目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界限,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与引进项目技术论证会一起进行。


    第十条    凡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厅组织审批的引进项目,由省标准计量局或该局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凡由地、市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该部门委托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在编写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吸收本部门或邀请有关标准化人员参加。对于重要的技术引进和大型设备进口项目,要组织专门班子对标准化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凡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的内容应作为各级主管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经过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化内容,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要经原标准化审查部门批准。
  否则,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批准单位修改、停止、甚至撤销该引进项目。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引进项目计划,要报送同级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要进行标准化的初步分析,得出引进项目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我省能否适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我省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初步结论。


    第十七条    编写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搜集齐全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的标准情报,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并填写《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分析审查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附件。


    第十八条    出国考察和培训的人员,要积极搜集有关的标准资料,重点是公司、企业标准及各种规范、手册、目录等。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要有标准化方面的内容及其水平的分析。


    第十九条    对外谈判人员要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的要求,积极向对方索取标准,注意研究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和时效。


    第二十条    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对方应提供其采用的有关标准,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无偿提供有关标准变化的资料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项目的标准资料,要及时组织翻译、整理、消化和掌握,并编写目录清单送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引进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标准情报部门应积极为引进项目做好标准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设备投产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一起进行。引进的技术,要聘请同行专家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经鉴定后,如系新产品或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前,要参照有关标准规定,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行业归口单位在分析引进标准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修订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计量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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