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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精神,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城管支队管理职能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行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导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采购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三)负责全市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及灯饰亮化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四)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对从事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
  (五)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年度经费计划,并在组织实施中实行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统计信息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设置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综合协调、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会议组织、接待、目标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车辆、房产管理等政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卫管理年度工作经费、专项建设、设备更新经费预算;负责管理好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各类票据管理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区局和局属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和科级干部考察、调配、任免、奖惩、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
  (二)综合业务监督处(执法联络监督处)
  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络机制,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市容环境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解释和调研工作;负责市容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全市环卫作业质量及市容整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制订行业工作定额、标准;对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负责对全市环卫工作量的测定、统计等工作。
  (四)市容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办理临时店面装修、灯饰改造、占道开挖、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各类车辆清洗站(点)的审批和管理等项工作。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技研究活动;统筹安排大、中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及环卫车辆机械设备的更新采购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环卫设施建设;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负责制定全市固体废弃物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筑渣土工地的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设垃圾、基建渣土)的排放、运输、处置;负责对渣土、建材、粉煤灰等运输车辆的年检、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对从事固体废弃物作业经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承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机关政治思想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职数14名,其中正科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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