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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啤酒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2 生效日期: 2004-03-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9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省局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啤酒行业的税收管征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啤酒行业税收的管征。啤酒,作为我省国税,特别是消费税的重点税源,始终是管征的重点,尤其是2001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包括啤酒在内的酒类产品税收检查和执法检查,我省在《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实施意见》(闽国税流[2001]67号)的通知中第一次将纳税评估引入啤酒行业的日常税收管征。各级国税部门要重视做好啤酒业的税收管征工作,牢固树立加强管征的意识,切实开展啤酒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评估,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工作细致认真,决不能马虎应付,浮于表面。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啤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管征。
  (一)要针对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营销特点,加强日常管征。为应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品牌啤酒销售普遍采取了不同营销策略。对这些营销策略,各主管国税部门要主动了解,切实掌握,抓住其在一时期相对固定和营销流程的特点,特别是资金和货物的流向,确定税收管征的各重要环节。要认真落实啤酒生产销售评估的日常管征措施,掌握企业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和经营变动情况,准确确定企业的营销状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纳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应收尽收。
  (二)认真开展对啤酒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的实效。近期,各地要组织对所辖生产企业税收缴纳及其营销状况等情况开展一次普遍性的纳税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存在账外收取营销款的问题,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各地要认真组织检查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的质量。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写出总结,于6月底前报送省国税局。
  (三)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和管征的执法检查、监督。结合纳税检查,各地对国税内部管征情况也同时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其内容包括:1、是否查账征收;2、适用的税率和单位税额是否准确;3、有否定期开展纳税评估,效验调整《啤酒消费税税率测算表》、《消费税应税酒精类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表》和《新牌号啤酒消费税结算表》;4、有否定期认真开展税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有否及时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管征漏洞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整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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