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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昭盟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伊克昭盟行政公署关于发布《伊克昭盟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市人民政府,盟行署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伊克昭盟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暂行规定》业经盟行署200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盟战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注意引进急需人才,创造人才开发使用的良好环境,推进我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资源的需求,引进我盟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及其他领域中急需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其他实用性人才。标准是:能带动一个产业、一个学科发展的拔尖人才;教学、科研领域、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等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家级、省(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级中青年专家;体育和艺术拔尖人才;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专利、发明、专用技术并属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人员。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引进有知名度的乡土人才和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等实用性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要灵活多样,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凡我盟二次创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开发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急需、紧缺的人才,只要愿意来我盟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和携带项目、资金领办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论在我盟工作时间长短,一律欢迎。引进人才,既可以正式调入长期工作,也可以采取聘用、客座、兼职、咨询、成果转让、入股、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短期合作。引进人才坚持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才的培养。
  (一)外派培养。有计划地选派在本专业有培养前途的专业技术人才,带课题或项目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习。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课题的合作研究、研制开发新产品等途径,跟踪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二)项目培养。每年由政府筛选3--5个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驱动作用的技术课题或能大幅度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附加值和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给予必需的经费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对口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项目投标、担任主持人或参与项目的开发研究,有目的的使用和发挥现有人才的科技创新能力,使人才培养和科研项目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人才的不断成长。
  (三)传、帮、带培养。在全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中开展“一带一”活动。凡在岗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级中青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内公认的顶尖人才及由盟外引进的特殊人才,都要在自己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选定培养1--2名助手,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培养锻炼,帮助其出成果,带动其成才。并在带助手期间,每月由派出助手单位给付不低于100元补贴。
  (四)实践培养。坚持在学术、技术岗位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积极推荐、吸收他们参加科研规划、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的科研和生产及使用技术的推广项目,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等机构的活动。
  (五)学历培养。鼓励和支持现有人才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和学术水平。凡品学兼优取得所攻读学位并回盟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
  积极与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联合办学,有针对性地为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急需专业定向选送一部分在职公务员或当年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培养,学业期满后盟内承认学历,优先推荐就业。
  (六)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工程”,抓好专业技术人员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更新知识培训,建立用人育人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为了激活人才资源,盘活有限的知识资本,要合理高效地使用好人才。
  (一)在全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每年选拔20名拔尖人才。凡在自然科学生产第一线和社会科学领域中,有较高技术水平、业绩突出,且年龄在5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2001年开始,可申请参选“伊克昭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拔尖人才的先拔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劳动和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二)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聘任制度。实行工作业绩与职务晋升、工资奖励挂钩,大力推行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认真做好选拔优秀中青年高级科技人才的评价工作。
  (三)挖掘和发挥人才的潜能,盘活“知识资本”,积极支持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深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技示范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取得经济效益的,从纯增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归本人所有。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政府要给予奖励。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可在确定和考核工作量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业余有偿服务,在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经营策划、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中小学教师除外),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打破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对因工作任务不足而调整的人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别是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人才,采取组织调动、聘用、兼职等各种形式,调动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工作岗位。要在工资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六)待遇和效益挂钩。允许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成果转让、技术推广和技术承包等活动取得经济效益,获得较高的合法收入。除工资收入外,最低按所承担项目所得纯利的20--3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创造者和直接参与人员。也可以折算为个人股份或出资比例。通过提供技术和信息为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一次性提取该项目所得纯利的10%奖励提供者。
  (七)重视发挥老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对某些特殊专业和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经批准工作年限可延长至40年。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在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兼职或非全日工作制等方式聘请其发挥作用,受聘期间的待遇由本人与聘用单位商定,其在原单位的离退休等待遇不变。

  第六条  为保证引进培养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的经费需求,从2001年起,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建立引进培养和奖励人才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已确定的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按实际人数每人每年拨付业务经费6000元,每人每月发给津贴400元(其中享受内党办发[2000]1号文件中政府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津贴)。

  第八条  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级中青年专家,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务的人员,从到岗之日开始,每人每月享受伊克昭盟行署技术津贴1000元。引进享受省(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省(自治区)级中青年专家和体育、艺术拔尖急需人才,每人每月享受伊克昭盟行署技术津贴800元。引进获得硕士学位和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人才,每人每月享受伊克昭盟行署技术津贴600元。

  第九条  引进紧缺、特需专业人才,实行盟行署人才需求公告制度。凡列入公告中紧缺、特需专业的,自愿来我盟工作的,其中,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不分生源籍贯,经盟引进人才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专家测评后,对口派遣,一次性发给安家费:博士生5万元、硕士生4万元、本科生3万元。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级中青年专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来我盟工作并落户长期居住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5万元。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省(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省(自治区)级中青年专家及急需体育、艺术拔尖人才,来我盟工作并落户长期居住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2万元。引进获得硕士学位和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来我盟工作并落户长期居住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

  第十条  引进人才要相应增加工资总额,企业引进人才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安家费、劳动报酬和其它补贴性收入等费用,全部摊入成本。

  第十一条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适合自己专业特长,到我盟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中青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到党政机关的免予补员考试,到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引进的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在我盟落户的,免收城市增容费;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未成年子女由教育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到本地教学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就学或幼儿园入托。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重大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作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予以培养,并占我盟指标,通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国家人事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申报国家级或省(自治区)级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十四条  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急需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发挥引进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的作用,根据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聘为政府的兼职科技顾问,也可以由党委向人大或政协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成绩特别突出的管理人才,可以到人大或政协兼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较大幅度的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有正高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七条  以辞职、退职形式到我盟工作的人才,可以重建档案,承认其原来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征得本人同意,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盟的缴费比例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本地的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指导和参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测评工作。人事部门要建立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信息库,及时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做好人事代理,实现人才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为引进急需人才创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良好环境。要鼓励企业集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和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盟建功立业。

  第二十条  上述第六、七、八、九条中用于引进培养人才和奖励做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才所需经费,行政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基金”中列支,自收自支和企业单位自己负担并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已引进的人才,就其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方面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劳动关系的宏观管理,既要保护引进人才的利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和本地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中没有涉及到的更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携带项目和资金来我盟创业的,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有关本人待遇和项目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工商登记、土地使用、产品认定、重大项目立项等方面的事宜,本着更加从宽从优的原则,予以特别优惠。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办事质量。人才的档案、工资、住房、亲属随迁、户口及子女上学等事宜,随到随办,不得拖延。对办事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旗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伊克昭盟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盟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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