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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6 生效日期: 2005-01-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收入征收印花税请示》(宜市地税发[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后,发电与供电分离,都是独立核算单位。电厂(站)和供电单位之间每年的电源供需计划,具有购销合同的性质和作用,而供电单位给用户供电是无计划的。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电厂(站)等发电单位与供电单位供需电力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金额,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缴纳印花税的地点确定为电厂(站)、供电单位所在地。对供电公司供给用户的电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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