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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1-08 生效日期: 1985-01-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对于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农业生产计划
  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地、市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经过平衡,确定全省计划。省对粮食、棉花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数量、品种、质量规定指令性指标,实行计划定购,并通过自下而上地签订收购合同加以落实;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全部放开,各地、市、县不再另行规定指令性指标。其他农副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计划
  根据国家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对国家统一分配调拔的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省计委主要管理八十种工业品的生产计划,其中,由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拔的二十九种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目录附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令性计划分别由国家计委和省计委下达。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国家各部和省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由省主管部门下达,并负责做好生产条件的衔接。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之外,地、市不再增加指令性指标。企业要按指令性计划接收订货,签订并执行合同,在确保完成国家、省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部分,允许自销。指令性计划,要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时间进度的要求。企业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的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省下达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计划指引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属于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按地方现行价格执行;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和省下达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执行统一定价或浮动价,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省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要按计划进行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中,除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部分,由国家负责平衡外,省预算内投资,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省统借统还的外资安排的基建,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点基本建设的贷款,由省负责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
  各地、市和省级各部门的自筹投资,省统借地、市自还以及地、市和部门自借自还的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由地、市和部门负责平衡,经省计委审核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浮动。对于全年实际完成超过省下达控制自筹规模百分之十浮动范围的这部分投资,要加收建筑税,或按一定比例核扣地、市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和部门自筹投资安排的具体项目,由地、市和部门自行平衡安排,报省计委备案。
  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属于地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经省计委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秦皇岛、石家庄、唐山、邯郸四市,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由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他地、市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报省计委审批;一千万元以下的,除跨地区、污染严重、耗能高的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外,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自行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小型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
  属于省计委审批的项目,今后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
  地、市属项目,在上报省计委以前,都要报经省主管部门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及省管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分别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列入五年计划和大中型项目及省管项目,必须有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分别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没有列入中长期计划的基建大中型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
  从一九八五年起,省预算内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都改为银行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另有规定)。
  从一九八五年起,自筹基本建设有六个方面可以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规模:一是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二是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以下(包括县)医院、文化馆、博物馆的建设;三是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四是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五是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舍;六是用省外资金(不含省内投资部分)搞的协作项目。
  对不纳入自筹基建规模的六个方面,所安排的项目,资金、材料必须落实,资金也要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并要报省计委备案。
  技术改造投资的具体管理及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四、商业、外贸和利用外资、外汇计划
  省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产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和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外汇收支额、进出口总额、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利用外资总额度,由经贸厅汇总,经省计委预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
  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在资金、外汇、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情况下,每个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原则上分别由经贸厅、秦皇岛市政府审批,需由省计委支付外汇的,要经省计委同意。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分别由经贸厅、秦皇岛市政府会同省计委申报国家计委和经贸部批准。
  用省外汇引进技术,属于工业交通方面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由省经委审批,基他系统和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每个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秦皇岛、石家庄、唐山、邯郸四市,利用自有外汇每个项目总投资也享有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其他地、市审批限额为一百万美元以下。
五、物资分配计划
  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和省内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统配产品,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分配的重点是: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计划以及部分重点产品的需要;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需要;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和协作等方面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的需要。农业、轻工、市场、维修和其他方面的需要,主要用自有资源和通过市场调节解决。
  国家统配物资,除基本建设按项目隶属关系分配外,其他原则上不再切块给省直部门,大部通过地市直接安排到企业,不得截留。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供货单位,产需直接见面,签订合同,直接到厂。国家各部直接下达给省各主管部门的物资,由省主管部门自行分配下达。
  中心城市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把物资流通搞活。
  对纳入省分配的地方水泥实行上调包干的办法。确定上调基数,一定几年不变,超产归已。
    六、劳动工资计划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与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挂钩。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除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外,有权招收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有权辞退、解雇工人,有权拒绝接收一切不需要的人员(国家统配人员除外)。
  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依法纳税后有权采用各种工资和奖励形式。
    七、科学技术计划
  实行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计划管理。科学战略研究、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由省科委和计委共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科委联合下达指导性计划。三项费用实行有偿合同制。对部分科研项目,可以采用招标办法,择优安排,实行承包合同制。要逐步把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增长作为编制和考核计划的依据。
    八、文教卫生计划
  对研究生、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统一分配的毕业生人数,下达指令性计划。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普通高等、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包括成人高等、中等教育计划)由省计委下达;高中、农业(职业)中学教育计划由地、市计委下达;初中、小学计划的下达可由地、市自行决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培养和联合办学,凡承认大、中专学历的,要纳入计划。毕业生分配试行分级归口管理办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国家少量抽成外,研究生,省内综合性大学、工科、财经和省外院校的毕业生,由省计委统一分配;
  省内农、林、医、师等科大专院校和省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地、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地、市计委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待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上报后由省计委统一下达。
  新建中等专业学校,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现有学校的调整、撤销、合并及其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统由教育部门综合管理。
  人口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医院病床、电影、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
    九、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
  省对重要物资调拨指标、重点企业产品产量、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逐步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
  钢材、煤炭、水泥等物资和重要农产品,分别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
  对重点工业企业,逐步试行产量递增包干办法。
  列入省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大包干。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由建设银行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并考虑配套工程的情况向承包单位发放贷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贷款金额可不受年度的限制。按合同要求提前竣工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留用;由于延误工期而多贷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在建的大中型项目要核定未完工程投资,实行收尾包干;今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十、加强经济协作
  经济协作是搞活经济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
  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省内外协作任务,编制全省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对吸收省外资来我省搞协作项目的,提供方便,在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经济联合的资金,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
    十一、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
  随着计划体制改革,各级计委要首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和外汇的平衡。省主要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力布局、人民生活提高幅度和农轻重、积累消费等主要比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要同生产资料的增长相适应;人民生活的改善,要同消费资料的增长相适应。
  计划工作的重点要转到中期和长期计划上来,在制定中长期计划的同时,编制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国土规划和若干专项规划,建立起长、中、短期计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做到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适当简化年度计划,五年计划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标。年度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按照上年实际和新增生产能力所能提供的产量,考虑社会需要作出安排。
    十二、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整价格、税收、利率、工资、财政补贴等,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其成为实现计划的有效手段。运用经济杠杆,搞好宏观调节,是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全省经济杠杆的研究、运用和协调工作,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委、财政厅、劳动人事厅、省人民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专门负责。
    十三、加强经济信息管理和国民经济预测。
  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信息,搞好经济预测,是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前提条件。各级计委和各部门都要加快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机构,及时汇集、交流、发布生产建设和市场等各种经济信息,以指导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计划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和引进外资等工作。加强对计划经济理论、经济战略和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改进现行的计划方法,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加速计划手段的现代化,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四、加强经济法规建设,严格执行管理条例
  随着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 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根据国家经济法规和计划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严格经济司法和监督。
  上述实施意见是探索性的,需要在执行中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的精神,破除陈旧观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计划体制的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附:工业、交通指令性计划产品目录
原煤(统配矿中的国家任务,地方矿中的省统配任务)洗精煤中炼焦洗精煤原油中国家统配任务发电量中统配电量钢(国家任务,省任务)钢材(国家任务,省任务)焦炭中国家任务生铁(国家任务,省任务)铁矿石及铁精粉(国家任务,省任务)、铝中省任务、有色精矿金属含量(国家任务,省任务)、黄金、水泥(大中型厂中国家及省统配,小型厂中骨干企业省统配)、平板玻璃(大中型厂中国家及省任务,小型厂中省任务)、水泥设备中国家任务、原油加工中国家任务、硫铁矿中国家任务、硫酸中工业酸及发烟酸、合成氨中国家任务、氮肥中国家任务及省任务、纯碱中省任务、烧碱中省任务、轮胎中国家任务、化学医药中国家任务、汽车中国家及省任务、化学纤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凸板纸中省任务、原盐、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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