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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军区司令部、宫区政治部、军区后勤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7 生效日期: 2000-06-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军区后勤部内蒙古自治区军区司令部内蒙古自治区军区政治部
发布文号: 内民政安[2000]70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地税局,各军分区、武警内蒙古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警黄金第十一支队: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确定了军休干部住房保障方式及实行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的原则范围。按实施办法规定,我区安置的第一、二、三批军休干部住房已出售,第四批住房已建成进住均属现有住房,第五批军建住房国家和军队已列入计划,正在规划之中,是否列入现有住房的范围待定。涉及军休干部住房未达到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补差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有了新的规定后再执行。各级安置管理部门可先对所管理的军休干部住房面积和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统计,摸清底数,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施办法对第四批军休干部现有住房的出售与出租做了明确规定,各盟市安置管理部门应尽快着手,对第四批军休干部住房的产权、面积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详细摸底,按要求做好住房出售工作。对已移交地方管理尚未进住的军休干部住房应予保留,暂不出售,但对超过文件规定期限不购房者,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待遇。

  三、要加强住房出售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出售住房比较集中、数量较多的地区、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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