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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内劳社培字[2000]2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招用技术工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自治区技术工种范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90个工种(职业)目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方可就业上岗。
  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经过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实施。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文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技能要求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对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亿工种人员,区直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盟市所属单位由盟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后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使其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岗。

  第七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职业)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具备培训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用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第八条
  凡属国中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范围内的职业(工种),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推荐介绍,优录用。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急需,劳动力市场一时又不能提供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可暂先录,但应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报名手续。被录用者应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培训、鉴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全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招系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就业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警告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劳动厅1998年11月24日印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首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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