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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5]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湖北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结合专项行动,强化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变相发布广告,以通讯、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社会公众人物、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包括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严禁对化妆品的效用和性能作虚假宣传,包括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借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严禁在医疗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和在药品广告中夸大功能疗效,包括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等各类疑难疾病,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主治功能、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在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二)打击非法行医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包括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中采取“消费返券”、“积分返点”,对价格不透明的商品虚高标价,在消费者使用返券的时间、范围和方式上设置障碍,以及提高返券基数等虚假打折、不规范促销行为。
  打击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包括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特许经营展会骗取加盟费的行为,以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企业违法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打击美容美发等服务业中使用不合格产品,以假乱真、夸大效果,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打击对外经贸合作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和不具有资格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行为;对外经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规举办涉外会展和在涉外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违法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以“专利评奖”等名义欺骗社会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部门牵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信息产业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部门牵头,人口计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配合。打击虚假专利评奖由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对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强查控,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抓好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同时,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向公众发布商业欺诈的警示公告。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商业欺诈案件,特别是社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大案要案。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要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要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反对商业欺诈的格局。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6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一2006年4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总结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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