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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9 生效日期: 2005-10-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
  自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下发后,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本市通过四年不断深入有序地开展矿产资源治理整顿、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要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矿政干部、部级、市级矿产督察员对国务院《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07年6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一是杜绝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二是杜绝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基本杜绝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五是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取缔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责令破坏环境和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地质勘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市、区(县)两级矿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五)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上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区(县)矿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制度和统计制度,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市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分工协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2005年10月底召开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200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上述各项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除共同做好排查以外,要认真按照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区(县)矿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对砖瓦企业的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市局矿管处重点抓好对矿泉水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还要对全市砖瓦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同时负责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
  各区(县)矿管部门要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向市局矿管处书面报告本区(县)的排查、检查情况。

  五、加强领导,确保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陈华文同志任组长(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成员由王正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矿管处处长)、陶建雄(奉贤区计委主任)、郭兴泉(崇明县经委副主任)、冯毛龙(金山区计委副主任)陆洪明(松江区计委副主任)、陈永昌(南汇区墙办主任)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矿管处,由王正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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