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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0]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因边界问题以及土地、草场、林地、矿产等权属导致的各类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给国家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是全区勘界工作的决战之年,为了确保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全部勘界任务,切实维护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并做好边界地区的稳定工作,把勘定行政界线作为解决边界争议的根本措施抓紧抓好。要继续实行边界地区稳定责任制,凡存在边界纠纷和争议的地区,各相关盟市、旗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互谅互让,加快界线勘定进度,并及时妥善地处理争议纠纷事件。对屡次发生争议或存在纠纷隐患的地段,要明确领导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各类边界权属争议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经毗邻地区双方政府协议划定或由上级政府决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是法定界线,必须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对在勘界中各级政府处理各类资源争议达成的协议,有关方面都要认真执行,绝不允许出现违反组织纪律,抵制或否定有关协议和上级决定的行为,以维护行政决策的严肃性和巩固勘界工作成果。

  三、对尚未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地段或存在边界各类权属争议的地区,要维持生产经营、生活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争议区迁入居民,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自然资源,严防引发新的矛盾。

  四、对于边界地区发生的各类资源权属争议纠纷,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互相协调,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延误时机,导致矛盾激化。

  五、对无视法纪,在边界地区挑起争议,制造事端,怂恿群众闹事、上访以及打、砸、抢、烧事件的组织者,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因边界各类资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回复反馈工作。

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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