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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职业病诊断单位,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职业病目录》的十类病种,确定具体的申请类别,一名职业病诊断医师可以申请多种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的具体受理和资料审查,卫生局负责审核批准。合格者由我局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当通过申请类别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方可申请该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受理前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病外),于年底前完成本市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单位的现有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申请尘肺病(含病理诊断)、职业性放射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需经国家级培训合格后方可向我局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本市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有效期为5年,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向我局申请换证。职业病诊断医师需要变更职业病诊断病种类别的,应向我局重新提出申请。

  五、获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需要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外的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六、各区县卫生局、各职业病诊断单位和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督促、协调辖区内和本单位符合要求的医师作好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准备工作,按时参加有关培训和考核。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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