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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管理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中共武汉市纪委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湖北省武汉市人事局湖北省武汉市监察局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湖北省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武纪发[2005]2 号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统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管理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统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管理的纪律规定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市直机关实行规范统一的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管理。这是从源头和制度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直机关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定。要按照“规范、透明、管住、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规范统一后的津补贴标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变通执行。

  二、实行规范统一的津补贴标准后,除经国家、省、市批准执行的各项津补贴外,市直机关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或另立名目自行发放奖金、津补贴、过节费等;不准用公款购买代币购物券(卡)发给个人,或变相发钱发物;不准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各类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向机关干部职工发给的各种名目的奖金、津补贴、过节费等;不准自行出台有关发放奖金方面的奖励政策;对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明确的某项工作一次性奖励,以及确需调整或建立特殊岗位津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有合规收入来源,津补贴发放超过统一标准的市直机关,超标准的部分必须按1:1比例交纳调节金,在缴入财政专户后,再由财政核发增补部分。

  三、实行统一津补贴管理后,市直机关各单位所办企业及所经营的宾馆、招待所、酒店、培训中心、会议中心、郊外别墅、疗养院、劳动服务公司、印刷厂、修理厂,以及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经营、入股经营、发包经营等收入)一律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将该类资金用于发放机关奖金、津补贴、过节费等。

  四、工资关系与工作关系分离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只能自主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领取津补贴,不准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津补贴。

  五、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法制观念,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硬化预算约束力。要按规定将用于发放津补贴的收入来源、标准、范围等如实编入部门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随意变更、挤占部门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六、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不准向社会和下属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准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凡私设“小金库”的,资金全部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市直机关各单位上报的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银行账户保留或撤销、资金上缴国库或核拨单位规范使用等处理意见。

  八、实行统一津补贴制度后,市直机关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凡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的,不论金额多少,均按照违纪处理。对违纪发放的钱物全额追回;对违纪单位停发三个月的津补贴,并在全市通报;对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先予以免职,再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下发后,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分别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市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82624205;市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85776121;市国资办监督举报电话:8244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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