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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 2003-12-19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3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农办(2001)149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70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的产地批发市场;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依法经营。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500人以上,
  或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300人以上,同时使用本市季节工(未签订劳动合同)500人以上;
  (二)企业在本市自建基地(以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2000亩以上,水果10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家禽养殖10万只以上,牛、羊牲畜养殖5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1000亩以上,海水养殖2000亩以上。林木营造10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500亩以上;
  (三)带动本市生产基地。企业与本市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或用其他方式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4000亩以上,水果2000亩以上,花卉1000亩以上。家禽养殖20万只以上,牛、羊牲畜1000头以上,生猪2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2000亩以上,海水养殖5000亩以上。林木营造30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1000亩以上。


    第八条   企业具备第六条(一)、(二)、(五)、(六)、(七)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一)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50%以上;
  (二)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60%以上;
  (三)产品以出口为主且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申报前两年出口连续增长20%以上。达到第七条所列指标之一的70%以上。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  、  、 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情况须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开户银行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自建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证明;
  (九)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十)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证明;
  (十一)符合第八条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3、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 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直接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复核;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
  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厦门日报》上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审一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在监测期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月3日前向市农业局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前3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以上报表同时报送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季报和年报同时报送市统计局农调队。


    第十五条   在监测期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财政局等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办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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