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236号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征免地方税费的请示》(岩地税发[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建安营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作出免税规定之前,应依法申报纳税。
2、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的砂、石资源税,根据《铁道部、福建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至龙岩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并考虑赣龙铁路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赣龙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赣龙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矿产品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