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5]第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委托管理区域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到所辖的委托管理区域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委托管理区域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
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职能部门 电 话 节能备案经办部门 电 话 节能备案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处 58072204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处 58072204 上海市南芦公路2158号 201306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规划建设处 50461100转7075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建筑业管理所 58663161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5号凯兴楼3楼 200131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 67126666转6622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 67126666转6622 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201号1509室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