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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有效预防和制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鄂办发[1995]28号)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党员、干部凡参与赌博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第三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以赌注作为量纪处分的事实依据。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一)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司法机关决定免于起诉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二)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司法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
  (三)惯赌或以赌为业,聚赌抽头的;
  (四)动用救灾、救济、防汛、抢险、优抚等专项款(物)额在200元以上作赌资的。


    第五条   党员、干部的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或为赌场护场、放哨、通风报信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撒职处分。


    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妨碍查处赌博,包庇参赌人员、串供堵口、提供伪证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不力或查处后不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追究直接责住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人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用公款作赌资的;
  (三)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涉外活动中赌博的;
  (五)屡犯不改的:
  (六)教唆、诱骗他人赌博的;
  (七)因赌博滋事或引发人身伤亡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积极上缴赌具、赌资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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