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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物业管理协会,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论证工作,现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论证范围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为满足物业服务需求提供了《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二、论证原则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委托,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成本合理、市场比较等原则,对超过《办法》所规定的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组织论证。
  三、论证人员
  论证人员由从事价格管理、房地产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员等为主组成,并可邀请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参加。论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从事物业行政或行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担任业务主管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相关业主代表。
  四、论证程序
  (一)申请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须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概况、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理由、拟定的收费标准等;
  2、《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情况,相关成本测算及收支预算方案;
  3、企业工商执照、建设项目批文;
  4、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到论证书面申请后,应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受理申请后,市物业管理协会应落实论证会的准备工作。论证会组成7到9人的论证小组,由小组成员推选论证组长一人。除相关业主代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论证人员从物业服务收费论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四)论证会由论证组长主持。论证人员应认真详细审阅申请资料,对超标准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及其标准进行分析、核算,并填写论证意见。论证时申请企业可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五)自受理申请起,所有与论证相关的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论证工作结束后,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论证意见出具论证报告并通知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事项
  (一)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对论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对论证人员进行有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在论证的具体组织工作中应体现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要做到论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物业服务收费论证人员库,并做好论证资料的统一归档保存工作。
  (三)论证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回避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原则、程序等要求开展论证工作,保证论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对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论证工作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论证中直接发生的会务、劳务、文件编制等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核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应密切跟踪、了解实施中的有关情况,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反馈。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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