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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05年“十一”期间本市医疗机构门诊时间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 2005-09-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今年国庆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医疗机构“十一”期间门诊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十一”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为10月1日-5日和10月8日-9日,其中10月4日和10月8日按各医疗机构原周六门诊安排,至少开设半天门诊。10月6日-7日上班。
  节日期间急诊按常规正常开放。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区域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增设门诊,并做好安民告示。
  如遇突发事件对门诊开放时间要求有所变动,另行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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