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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 2005-09-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府办发[2005]4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房地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主要是指动拆迁基地内拆房施工堆放各种可燃材料的堆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空置房屋以及施工人员办公室、工场、宿舍、食堂等临时性建筑物;施工作业区内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尚未拆除的单位建筑和居民建筑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建设、动迁、拆房等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由区建委、公安分局、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各房屋拆迁指挥部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动拆迁范围内建设、动迁、拆房等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区建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房地局负责对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动拆迁基地内居民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居民安全用电、用火和用气,特别要教育居民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孤寡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工作,确保动拆迁期间居民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 动拆迁基地内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进一步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动拆迁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有偿委托动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不够明确或系政府投资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动拆迁基地在实施动迁、拆房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配备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防火、动用明火、值班巡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3.明确动用明火的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4.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5.运用黑板报、横幅、宣传标语和会议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拆房施工单位的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1.动拆迁基地平面图,并标明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基本情况以及可燃物品堆放点、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施工人员办公室、工场、宿舍、食堂等情况;
  2.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点、品种及数量清单;
  3.施工人员名单、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4.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5.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6.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章 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动拆迁基地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间距要求:
  1.临时生活用的厨房等用火作业区与居民居住建筑和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2.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居民居住建筑、临时生活办公区和厨房等用火作业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
  3.未动迁居民居住建筑周围6米范围内的可燃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除,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动拆迁基地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车通道,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并落实临时水源,设置消防水喉,确保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动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建筑应当采取断电、断气和封闭围护等措施,禁止堆放可燃材料,严防闲杂人员及拾荒者留置、留宿。


    第十四条 动拆迁基地内设置的办公场所、临时宿舍和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仓库内禁止设置人员住宿。办公场所、临时宿舍和仓库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临时宿舍、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物堆放点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五条 明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可燃材料,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8.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9.其他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七条 动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每天对动拆迁基地进行夜间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动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在发现动拆迁基地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动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经常性地组织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对自查或者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对于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动拆迁指挥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优势,加强对动拆迁基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区建委、公安分局、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对动拆迁基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适时组织联合执法。
  对于建设单位、动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责任、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视情取消其动迁、拆房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逾期不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单位,除了依据有关消防法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应当将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违法情况抄告区建委、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区建委、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区公安分局抄告的内容,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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