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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3]1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一些设区市地税局反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基层征收机关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同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人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因为受托方只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该物权归委托方所有,因此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委托方的收入,其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人是受托方。因此,对拍卖行取得的来源于受托拍卖业务的手续费(或佣金)性质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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