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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135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省级车辆保险。
  2.省级对会议、车辆维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省级部门确定的5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进行采购。
  (五)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六)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支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要充分实现购买国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帮扶弱势群体、引进资金、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等目标;要努力促进县域经济和新型工业化发展。
  (七)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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