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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在职不在岗残疾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
  目前,部分社会福利企业中仍有因不能从事正常劳动而在职不在岗的残疾职工,根据市府有关部门关于调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这部分残疾职工的最低收入标准调整如下:   一、凡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其每月收入不低于380元。
  二、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企业,其每月最低收入不低于260元。
  三、社会福利企业在确保上述残疾职工最低月收入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为他们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企业另行支付,不得从其最低收入中抵扣。
  四、经济效益较好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在上述最低收入基础上再视情适当提高,并利用企业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金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五、上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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