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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4 生效日期: 2005-08-24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和《关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所重申,会员与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现将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
  二、各会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向投资者送达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确保每个首次参与权证买卖的投资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权证的风险。
  三、各会员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未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应限制其权证交易,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情况及投资者的开户资料、资金情况,配合本所可能采取的相关问询、调查、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四、各会员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回函,反馈《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署情况。
  电话:4008888400*8003
  传真:021-58878718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五、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六、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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