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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襄樊市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和襄樊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5 生效日期: 2004-07-25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农业局制订的《襄樊市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和《襄樊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
(市农业局2004年7月15日)
   为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危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省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预案》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病虫鼠害的确认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初步确定为: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粘虫,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蝗虫,农田害鼠以及其它突发性病虫害。

  二、灾情报告与分级
   (一)灾情报告
   1、监测预报。各级植保机构要按照测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及鼠情监测预报工作,通过系统监测和大田普查,及时会商发布农作物病虫鼠害中长期和短期预报。
   2、定期报告。各县(市)区应认真落实病虫鼠害发生与防治工作周报制度,关键时期应3天报告一次,没有发现病虫鼠害蔓延和新的病虫鼠害发生的,实行零报告制。对突发性病虫鼠害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
   3、核实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病虫鼠害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严重等情况,要向当地植保部门报告。植保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灾情的,要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植保站。市植保站派人核实后,确定为农作物重大灾情的,立即报请市农业局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二)灾情分级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灾情分市级和县(市)区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市级灾情:
   (1)小麦条锈病在我市主产区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发生面积达到辖区小麦播种面积5%,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
   (2)飞蝗在我市发生面积在1000一10000亩,其中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内,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万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上,发生区域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
   (4)小麦赤霉病、粘虫、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以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为5级,发生范围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市级灾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县(市)区级灾情:
   (1)小麦条锈病在我市主产区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发生面积达到辖区小麦播种面积大于5%,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
   (2)飞蝗在我市发生的面积在1000亩以内,或者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5万亩(每平方米大于10头)以内,发生区域在一个县(市)区内的;
   (3)鼠密度达到10%(百夹捕获率)以上的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1个县(市)区内;
   (4)小麦赤霉病、粘虫、油菜菌核病、水稻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棉花棉铃虫以及其它突发性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为5级,发生范围在1个县(市)区内;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县(市)区级灾情的。

  三、应急防治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防治指挥系统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由市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已另文成立)统一指挥和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防治预案,报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备案。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市级灾情时,由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防治预案,并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发生县(市)、区级灾情时,灾情发生县(市)、区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防治预案,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三)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鼠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对应的病虫鼠害防治意见,为政府当好参谋,做好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办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发改、财政部门应按病虫鼠情测报与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落实经费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科技部门应加强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支持植保部门开展防治新技术的科研攻关;广电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鼠害信息,宣传防治知识和技术;气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为植保部门提供病虫鼠情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交通部门要确保应急防治物资运输的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病虫鼠源对人感染的防治和应急防治人员的中毒预防和应急抢救等工作;工商部门应搞好农产品市场监管,确保农产品无公害、无残毒,保障人民食用安全;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和受灾地区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灾区稳定。必要时,民航部门应配合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的飞机喷药应急防治工作。

  四、灾情控制
   一旦发生农作物病虫鼠害灾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早控制”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坚决防止灾情扩散蔓延。
   (一)调查灾情,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
   在灾区进行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当地地理、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可能引起病虫鼠灾害的各项因子,包括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二)划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的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一般防治区: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的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的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监控防治区:可能要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三)制定防治措施
   1、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
   2、在一般防治区采取可持续控害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3、在防治监控区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和重大病虫鼠害防治技术试验研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设和完善应急防治农药和药械物资储备库。实施应急防治的地区,各地应按照面积给予适当补贴,强制防治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同时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
   (二)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级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对充足的应急防治物资。市植保站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要重点储备用于病虫鼠害应急防治所需农药、杀虫灯、大型喷雾设备、机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农药和药械物资。
   (三)技术保障
   市植保站为市级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技术中心,负责对农作物病虫鼠害检验检测、病虫鼠害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病虫鼠害检验检测主要职责是对新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检验鉴定;抗性监测包括抗药性监测和农药、药械筛选;病虫鼠害预警包括田间调查、调查数据汇总处理、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防治技术指导包括防治技术研究、防治预案制定、研究无害化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治技术培训。在病虫鼠害监测调查的基础上,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抗性监测结果、防治预案、药剂(药械)筛选结果等制定可持续防治技术方案,依此指挥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县(市)区植保站,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病虫鼠害检验检测、病虫鼠害预警、抗性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
   (四)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农业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参加的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名单的确定、灾情的认定、防治技术方案制订。各级要配备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与应急防治技术保障体系。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

  六、工作督导
   各级政府及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应急防治预案和省、市、县政府连环签订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责任状》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到位情况和灾害的防治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防治工作。为总结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防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将对应急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因防治工作不力,造成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襄樊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
(市农业局2004年7月15日)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毒麦等全国32种植物检疫对象,玉米粗缩病等湖北省19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西花蓟马、玉米黄尾球跳甲等新的危险性病虫以及紫茎泽兰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对我市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农业安全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各地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构建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要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普查和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植物检疫站应每七天向市植检站报告一次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在发生疫情后,应每三天向市植检站报告一次疫情,没有发现疫情的实行零报告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核实,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植检站和省植检总站,并送样到“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经诊断确认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市植检站要立即报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确认
1、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的专职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要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3、根据检疫检验结果,某地确诊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重大或一般疫情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宣布为疫情发生区。
(二)疫情分级
1、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2、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10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3、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20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三、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各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负责本级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的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防治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原则制定当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特大疫情和重大疫情时,市农作物病虫草鼠防治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指挥部、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有关县(市)区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政府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
(三)部门分工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疫情发生区、保护区的处理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流行学调查、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所需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铁路、卫生、科技、出入境检验检疫、广电、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控制所需的物资、人工的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控制物资运输、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农产品卫生安全及市场监管、维护社会治安、受灾群众思想工作和防疫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与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了解口岸及周边省份疫情截获情况。
四、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情发生区和保护区,封锁发生区,保护保护区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为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封锁、扑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而划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疫情发生区由省政府宣布确定。疫情发生区要确保隔离、跟踪调查、消毒、预防等措施及时到位。保护区要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
(二)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单位,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地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游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植物及植物产品。
2、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作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三)保护区应采取的措施
1、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市和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2、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及疫情监控和联系电话。各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治指挥部报告。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省植物检疫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未经批准各媒体不得随意发布关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
3、加强对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对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一律禁止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四)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病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当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由省政府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一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五)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作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作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对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5、核实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所需的物资、人工的数量、计算所需的费用;
6、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作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将农业植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和疫情防治技术试验研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监测、紧急隔离、无害化处理、喷药保护、因铲除疫情对农民的补贴和植检技术试验研究等。
(二)物资保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扑灭、控制物质储备制度。市及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疫情扑灭所需的专用扑疫防疫车辆、农药、药械、汽油等物资,应储存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确保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能及时彻底扑灭。
(三)技术保障。市及县(市)区植物检疫实验室负责本辖区的疫情监测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初步诊断。疫情发生区要调集本地植物检疫骨干力量,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组建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专(兼)职植物检疫员、植物保护专家、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防疫应急控制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六、工作督导
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和省、市、县政府连环签订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责任状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疫情各种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预案、人员、资金、技术到位情况、疫情发生动态以及疫情封锁、扑灭、控制效果,督促各地抓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为总结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经验和教训,在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将对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做得较好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农作物严重受灾减产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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