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 1999-08-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1999]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关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精神,自治区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相应调整,即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0元调整到270元(1.60元/小时),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0元调整到250元(1.45元/小时),三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0元调整到230元(1.30元/小时)。
  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问题
  《通知》明确: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为此,我区确定,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为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5%,第三年为70%。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须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做相应调整。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以地区自筹解决为主,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直、区直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问题
  根据《通知》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的要求,我区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一年为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等办法解决。各盟市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上解调剂金,并做好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工作。

 

  四、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问题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区内凡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将确实符合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筹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对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
  (三)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按本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企业欠费等措施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养老金问题
  各地要在今年9月底前,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以各盟市今年6月底上报的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和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养老金的实绩,以及今年上半年扩面、征缴、清欠、回收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核实确定。在自治区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但必须确保按时全部补发到位。

  七、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问题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采取降低存贷款利息,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进一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后,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创造了条件。企业要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为职工增加工资。企业增加职工工资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增资水平要从企业效益和承受能力出发,防止盲目攀比。
  企业具体的增资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暂时不能增加工资的企业,要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关于提高三条线社会保障线水平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养老金以及企业在岗职工增加工资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全力以赴搞好资金筹措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底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