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180号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停产、撤销是否停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3]53号)悉。根据税务总局1961年11月13日[61]政二字第1号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进行生产调整需要停产、撤销的,总局意见,在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它们原有的房地产闲置未用或停止生产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地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仍应征收房地产税”,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三资企业可参照此政策规定执行。
此复。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