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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七日

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省火灾事故上升势头严峻,1一4月,全省共发生火灾事故2889起,造成3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54.4万元。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严峻的火灾形势,突出反映了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为了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今年7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预防火灾,减少事故发生。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内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等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人员密集场所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采取坚决措施,整治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省政府成立由周坚卫常务副省长为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既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又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去年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治理的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的重点:
  一是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或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标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五是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公开设置的。六是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是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取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是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是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是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领导、责任、措施到位。
  (二)统一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消防等部门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对在专项治理中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媒体监督,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人员密集场所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自主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真正建立科学、长效的“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分别于7月31日和11月1日前将阶段性及全面治理工作情况报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治理结束后,省里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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