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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星河文化艺术进修学校终止合作办学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外[2005]45号

上海星河文化艺术进修学校:
  关于停办(沪港合作)上海星河文化艺术进修学校的申请报告收悉。鉴于你校中方合作方-至上海市卢湾区红领巾业余学校已被卢湾区教育局撤销办学建制及经你校董事会讨论决定停办(沪港合作)上海星河文化艺术进修学校的申请,我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现有合作办学的申请。
  请你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并在收到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公章送交我委。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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